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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属于什么证券(普法词条|股票)

时间:2025-06-07 02:44:24

中文名:股票


英文名:Stock


类别:公司法


概述


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,是股份的表现形式。股东通过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向公司投资,表现为持有一定数额的股票。股东依其持有的股票行使股东权,因此,股票也是股东在公司中法律地位的证明。股票与股份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,股票不能脱离股份而独立存在。不过,股票还代表股份的价值运动方式,其本身具有相对独立于股份的性质。


一、股票的特征


(一)股票是证明股东权的证权证券


所谓证权证券,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原已存在,证券只是起一种权利证书的作用。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,因而也是股东权的表现形式;但股东权的产生并不是因为股票的制作,而是由于股东向公司出资而持有公司的股份,因此股票仅仅是股东权存在的证明及股东行使权利的凭证。


(二)股票是有价证券


所谓有价证券,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,而且证券与权利不可分割。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是可以用财产价值来衡量的权利,这是股票得以流通的原因。同时,无记名股票所代表的权利与股票本身不可分离,股票的持有者即为股东权的享有者,股票的转让即为股东权的转让,股票可以自由流通。当然,对记名股票而言,由于其权利的享有与股票的持有并不完全一致,股票的流通要受到一定限制。


(三)股票是流通证券


由于股票代表一定的财产价值,因而股票可以作为买卖的标的,在证券市场上流通。而且,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具有永久性,只要公司存在,它所发行的股票就会存在。股票的流通性使投资者可以随时调整投资方向,也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。


(四)股票是要式证券


所谓要式证券,是指证券的制作及记载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,否则,将导致证券的无效。公司法对股票的形式、内容均有严格规定,同时股票制作还必须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,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擅自印发股票。违反法律规定,或股票记载的内容欠缺或不真实的,股票即为无效,公司或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
我国公司法第128条规定,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。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:(一)公司名称;(二)公司成立日期;(三)股票种类、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;(四)股票的编号。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,公司盖章。发起人的股票,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。


从实践中看,我国上市公司上市流通的股票均采用无纸化股票形式,由发行公司代理全体股东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托管协议,或者由每一股东分别与证券登记公司直接签订托管协议,由证券登记公司直接对股东出具持股证明(“股东账户卡”),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联网电脑进行交易。


(五)股票是风险证券


任何一种投资都具有风险性,而股票投资的风险是各种投资方式中最大的。其主要原因在于不仅公司有经营风险,而且股票还有市场风险。股东购买了公司的股票后,不得要求公司返还本金,而只能通过股票转让收回投资。股东的投资收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。此外,股票价格还受经济、政治、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,经常处于变动状态,投资者一旦选择错误,则可能损失惨重。


由于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,公司只有登记注册后才能具有签发股票的主体资格。因此我国公司法第132条规定: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,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。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。”